早过了下班点,在杭州阿里云谷园区,办公楼依旧灯火通明,不少人还在忙碌着。记者走进了其中一座办公楼,近距离感受这里的工作氛围。
讨论方案、敲代码、打电话、开会、连线,一层楼里几乎每个工位,每个人都在忙着工作。他们被称为行业解决方案研发工程师。
虽然工程师们坐在同一个办公室里,可每个人身后都牵引着一个行业、3—5家工厂的数字化转型任务。这也意味着,工程师每天要处理2800多亿条数据,调用3万多次智能算法接口。
负责人告诉记者,疫情三年来,恰恰是我国数字经济大发展的三年。他们的工程师团队,也从不到200人增加到了如今的400多人。
数字化让水泥厂越来越智能
繁忙的数字化工程师们加速奔跑着,他们给工厂到底带来了哪些改变?
在芜湖海螺水泥公司,工程师们正在将原料仓库改成无人车间。
改造完成后,行车的设备利用率能提升50%以上,综合生产效率可以提高20%—30%。
与此同时,在水泥生产线控制中心,工程师们正在对操控生产线的“大脑”——控制系统,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提升。
工程师告诉记者,有了这套新的数字化系统,可随时监控产线状态,并及时自动做出专家级的精确调整。不仅可以降低24%的人员劳动强度,还提升产品质量,产品标准偏差降低了43%。
如今,无人驾驶的矿车和挖机在矿山上有序地开采,检测线全自动24小时自动检测原材料的成分,水泥生产线每几分钟就自动微调一次参数以保持最佳的状态,一颗“工业大脑”在这里正越来越健全。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